2012年10月28日 星期日

100地特5法學-中央法規標準法#20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