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團體=政治性利益團體
利益團體若以政治行動來追求目標,即以影響政府政策的行動,諸如向行政或立法部門,進行遊說或示威等施壓活動,使政府採取對其有利的政策、或不採取對其不利的政策,這種團體便是政治利益團體(political
interest groups)。在英國人著作中,往往使用“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s)一詞,因為在現代民主國家,利益團體促進成員利益的主要手段,是向政府施行壓力。
利益(壓力)團體與政黨之區別:
一、目的不同:
政黨是政治團體,有全盤性政策。其目的在獲取政治權力、進行統治、企圖控制政府領導階層的人事、全面控制政府的政策與活動,以貫徹黨的政治主張,整套政策。
二、方法不同:
民主政黨除提出全盤性政策外,並提名候選人參與競選且助選以爭取選舉的勝利,達成執政目標,控制政府施政與活動,因此民主政黨的目的與手段是不可分的。
壓力團體不提名候選人,不直接參選,當然亦不求團體在選舉中獲勝。其主要方法是向行政或立法部門施加壓力,進行遊說、示威、助選或抵制、公然違法抗命等活動,以最經濟的金錢與努力來促進其利益。
三、反映民意之功能不同:
壓力團體著重於意見利益的表達,主要針對單一問題,提出具體的意見。而政黨著重於意見(利益)的匯集,須設法調和折衷大多數利益團體的意見,以便獲得多數選民的認同支持。
四、組織結構:
一般政黨均有金字塔式的層級組織,成員來源較多元化,須負政治責任。而壓力團體則否,有共同利害者組成,多為單一行業成員,其背景、職業、生活方式相似,如律師公會、女權運動、少數民族團體等,均不負政治責任,不須接受選票考驗。
五、功能:
政黨的主要功能包括組織政府、監督政府、政治社會化、利益的匯集等。利益團體在於利益的表達、多元民主的實踐、及監督制衡政府等作用。
六、數目不同:
即使是多黨制的國家,政黨數目常有法定門檻限制,或受群眾基礎侷限,易遭淘汰成泡沫政黨。利益團體數目則無限,理論上,只要有問題、有訴求,就可能產生新的利益團體。
利益(壓力)團體的活動方式有十種:
一、遊說;二、宣傳;三、助選;四、政治捐獻;五、司法訴訟;六、請願;七、示威;八、罷工與抵制;九、非暴力公然抗命(不合作);十、其他非法手段。
出自:
http://blog.yam.com/jihchinyang/article/2930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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