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一章通則
#1~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2~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3~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4~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
作社、農會及漁會。
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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