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100初考公民-童工

勞動基準法第五章童工、女工
#44~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45~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46~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
#47~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48~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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