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日 星期六

101初考法學-收養年齡差距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