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推定係對於特定事實存在與否不明確時,法律上依一般通常情況,而加以推論認定,法律條文中常見「推定」一詞,但推定之事實通常難以積極證據加以證明,而依事理之演變推導而出的結果,係為法律上處理事務的便利性而設,也因此,如有不同的主張,可提出反證,加以推翻。
出自:維基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3%AC%E5%88%B6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E%A8%E5%AE%9A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