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4日 星期日

101初考法學-非婚生子女

民法
#1065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1067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1069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1066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