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曹操〈短歌行〉

對酒當歌,人生幾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當以慷,憂思難忘。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為君故,沈吟至今。呦呦鹿鳴,食野之苹。我有嘉賓,鼓瑟吹笙。
明明如月,何時可掇?憂從中來,不可斷絕。越陌度阡,枉用相存,契闊談讌,心念舊恩。
月明星稀,烏鵲南飛,繞樹三匝,何枝可依。山不厭高,海不厭深。周公吐哺,天下歸心。


青青子衿:周代讀書人的衣領以青色緣飾,後以「青衿」指讀書人,在此可指賢士
掇:音"ㄉㄨㄛˊ",拾取。此句把賢者比作高空明月,可望不可即,喻人才難得。
越陌度阡,指賢士遠道而來。
枉用,指賢士屈尊相從。這是客氣話。
存,問候,慰問。
契闊,久別。
舊恩,往日的情誼。
匝:環繞。


對酒當歌!人的生命又能有多久呢!譬如朝露,逝去的日子何其多啊!慷慨高歌吧,令人難忘的憂愁事情多著呢。該用什麼方法消愁解憂呢?唯一的方法就只有喝酒了!
青衿賢士,是我心裏最深的掛念。一切都是為了你,我默默沉吟至今。呦呦鹿鳴,悠然吃著野草。我有嘉賓,讓我高興的鼓瑟吹笙款待你吧!
您如明亮的皓月高掛,我又何時才能得到呢?心裏的憂愁,何時才能斷絕呢?您越過田間小徑,遠道而來,屈尊相從,讓我問候問候吧!那一天一起把酒談心,讓我們同憶舊時情誼!
月明星稀的夜晚,烏鵲都向著南方飛去。牠們繞樹飛翔三圈,尋覓著可以棲息的樹枝!山不嫌高,海不嫌深。我願像周公一樣禮賢下士,期盼眾心所歸,早日一統天下。

http://163.20.173.1/~t88fh163/poem%20%20word/517.htm




書信用語

足下:用於平輩(古代下稱上或同輩相稱的敬詞。)
賢伉儷:稱人姊妹(對別的夫妻的稱呼)
賢喬梓:稱人母女(尊稱他人父子)
令堂:尊稱他人的父親(尊稱他人的母親)

提稱語
用途
語彙
用於祖父母及父母膝下、膝前
用於長輩尊前、尊鑒、賜鑒、鈞鑒、尊右
用於師長函丈、壇席、講座、尊前、尊鑒
用於平輩台鑒、大鑒、惠鑒、左右、足下
用於同學硯右、硯席、文几、文席(上欄之台鑒等語亦可用)
用於晚輩青鑒、青覽、如晤、如握、如面、收覽、知悉、知之
用於政界勛鑒、鈞鑒、鈞座、台座、台鑒
用於軍界麾下、鈞鑒、鈞座
用於教育界講座、座右、塵次、有道、著席、撰席、史席
用於婦女妝次、繡次、芳鑒、淑鑒、懿鑒(此用於高年者)
用於弔唁苫次、禮席、禮鑒
用於哀啟矜鑒

頌候敬辭
對象或用途
語彙
祖父母、父母「叩請 金安」、「敬請 福安」、「敬請 金安」
親友長輩「恭請 鈞安」、「敬請 崇安」、「敬頌 崇祺」
師長「恭請 誨安」、「敬請 道安」
平輩「敬請 台安」、「順頌 時祺」、「即請 大安」、「順頌 時綏」、「順候 近祉」
晚輩「順問 近好」、「即頌 刻好」、「順問 近祺」
政界「敬請 勛安」、「恭請 鈞安」
軍界「敬請 戎安」、「恭請 麾安」
學界「敬請 學安」、「即頌 文祺」
商界「敬請 籌安」、「敬候 籌綏」
賀年「恭賀 新禧」、「敬頌 新禧」
弔唁「敬請 禮安」、「用候 苫次」
問疾「恭請 痊安」、「敬祝 早痊」

信封啟封詞
用途
語詞
親族長輩福啟、安啟
長輩鈞啟、賜啟
師長或宗教界長輩道啟(上欄之鈞啟、賜啟亦可)
平輩大啟、台啟、惠啟
軍政界勛啟、鈞啟
晚輩收啟、啟、收

引用自http://www.nani.com.tw/slearn/slchin/chin_e/chin_e2.htm

蘇軾·書戴嵩畫牛

蜀中有杜處士,好書畫,所寶以百數。有戴嵩〈牛〉一軸,尤所愛,錦囊玉軸,常以自隨。一日曝書畫,有一牧童見之,拊掌大笑,曰:『此畫鬥牛也。牛鬥,力在角,尾搐入兩股間,今乃掉尾而鬥,謬矣。』處士笑而然之。古語有云:『耕當問奴,織當問婢。』不可改也。

搐(chù):抽縮。
掉尾:翹起尾巴。
然:認爲對。

 四川有個杜處士,喜愛書畫,他所珍藏的書畫有幾百種。其中有一幅是戴嵩畫的牛,(杜處士)尤其珍愛。他用玉做了畫軸,用錦囊裝起來,經常隨身帶着。有一天,他攤開了書畫曬太陽,有個牧童看見了戴嵩畫的牛,拍手大笑着說:“這張畫是畫的鬥牛啊!鬥牛的力氣用在角上,尾巴緊緊地夾在兩腿中間。現在這幅畫上的牛卻是翹着尾巴在鬥,錯了!”杜處士笑笑,覺得他說得很有道理。古人有句話說:“耕種的事應該去問農民,織布的事應該去問女傭。”這個道理是不會改變的呀!

子曰:誦《詩》三百

子曰:“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使于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為?”

孔子說:“熟讀《詩》三百篇,交給他政事,卻辦不通;派他出使外國,又不能獨立應對。即使讀得再多,又有什么用處呢?”

屈原《楚辭》

帝高陽之苗裔兮 朕皇考曰伯庸
攝提貞於孟陬兮 惟庚寅吾以降
皇覽揆余初度兮 肇錫余以嘉名
名余曰正則兮 字余曰靈均
紛吾既有此內美兮 又重之以修能
扈江離與辟芷兮 紉秋蘭以為佩
汨余若將不及兮 恐年歲之不吾與
朝搴阰之木蘭兮 夕攬洲之宿莽
日月忽其不淹兮 春與秋其代序
惟草木之零落兮 恐美人之遲暮
不撫壯而棄穢兮 何不改乎此度
乘騏驥以馳騁兮 來吾道夫先路


我是古帝顓頊的後代啊,偉大的先父名叫伯庸。
太歲在寅那年,正當新正之月啊,又恰是庚寅之日我在世上降生。
父親細看我初生的姿態啊,一開頭就賜我以美名。
為我取名叫正則啊,又取了字號叫靈均。
我既有這麼多內在的美德啊,又外加優越的才能。
身披香草江離和幽雅的白芷啊,還編結秋蘭作為佩帶更加芳馨。
時光飛快,我似乎要來不及啊,心裏總怕歲月流逝不把我等待。
清晨摘取山坡上的香木蘭啊,傍晚又把經冬不枯的香草來採。
日月飛馳不停留啊,春去秋來輪迴替代。
想那花草樹木都要凋零啊,唯恐美人也將有暮年到來。
你為什麼不乘著壯年拋棄惡習啊,又為什麼不改變原來的法度?
你若乘上駿馬而奔馳啊,那就來吧,請讓我為你帶路:


昔三后之純粹兮 固眾芳之所在
雜申椒與菌桂兮 豈維紉夫蕙芷
彼堯舜之耿介兮 既遵道而得路
何桀紂之猖披兮 夫唯捷徑以窘步
惟夫黨人之偷樂兮 路幽昧以險隘
豈余身之憚殃兮 恐皇輿之敗績
忽奔走以先後兮 及前王之踵武
荃不察余之中情兮 反信饞而齌怒
余固知謇謇之為患兮 忍而不能舍也
指九天以為正兮 夫唯靈修之故也
初既與余成言兮 後悔遁而有他
余既不難夫離別兮 傷靈修之數化


古代的三王德行完美啊,眾多的賢臣在朝中輔助。
既有累累的花椒子,又有卷卷的桂樹皮啊,豈祇是把蕙草和白芷編在一處?
那堯舜是多麼光明正大啊,已遵循正道而走上了治國的坦途。
架與紂是那樣猖狂放肆啊,他們祇因走上邪路而難以舉步。
那些結黨營私之徒苟且偷安啊,使國家的前途暗淡艱險。
我豈怕自身遭殃啊,怕祇怕王朝敗落就像大車倒翻!
我前前後後奔走照料啊,追隨看前王的足跡不斜不偏。
君王不體察我的本心啊,反而聽信說言對我怒火如燃。
我本知直言倉招來禍殃啊,想克制又怎能不聲不響。
上天可以為我作證啊,我這樣做的緣故全是為了君王。
當初他已與我說走啊,後來卻翻悔另有它想。
我早已不怕被離棄啊,傷心的是君王反復無常。


余既茲蘭之九畹兮 又樹蕙之百畝
畦留夷與揭車兮 雜杜蘅與芳芷
冀枝葉之峻茂兮 願俟時乎吾將刈
雖萎絕其亦何傷兮 哀眾芳之蕪穢


我已經培養了許多畝春蘭啊,又種植秋蕙畝數也不少。
分壟栽培留夷和揭車啊,還套種了杜衡與芷草。
希望它們枝高葉茂啊,但願到時候我將會收穫豐饒。
它們枝枯葉落倒不必悲傷啊,可悲的是這麼多香草變成了惡草。


眾皆競進以貪婪兮 憑不厭乎求索
羌內恕己以量人兮 各興心而嫉妒
忽馳騖以追逐兮 非余心之所急
老冉冉其將至兮 恐脩名之不立
朝飲木蘭之墜露兮 夕餐秋菊之落英
苟余情其信姱以練要兮 長顑頷亦何傷
攬木根以結芷兮 貫薜荔之落蕊
矯菌桂以紉蕙兮 索胡繩之纚纚
謇吾法夫前脩兮 非世俗之所服
雖不周于今之人兮 愿依彭咸之遺則

 
眾小人爭權奪利貪婪成性啊,裝滿了腰包還貪求不已。
對己寬容卻猜疑他人啊,都勾心鬥角兩滿懷妒忌。
奔走追逐權勢和財富啊,這不是我急於追求的東西。
老年慢慢牠就要到來啊,怕的是美名未能樹立。
早晨我吮飲木蘭花的清露啊,晚上又服食秋菊的花瓣。
祇要我的情操確實美好而專一啊,長久的饑餓憔悴又何必悲嘆。
採來香木的根株繫上白芷啊,又把薛荔的花心聯成一串。
拿起菌桂再編上蕙草啊,搓成長長的胡繩花索圭在下邊。
我效法那前代的賢人啊,不作世俗的打扮。
雖不合今人的心意啊,我願遵循彭咸遺留的規範。


長太息以掩涕兮 哀民生之多艱
余雖好修姱以鞿羈兮 謇朝誶而夕替
既替余以蕙纕兮 又申之以攬芷
亦余心之所善兮 雖九死其猶未悔
怨靈脩之浩蕩兮 終不察夫民心
眾女嫉余之蛾眉兮 謠諑謂余以善淫
固時俗之工巧兮 偭規矩而改錯
背繩墨以追曲兮 競周容以為度
忳鬱邑余侘傺兮 吾獨窮困乎此時也
寧溘死以流亡兮 余不忍為此態也
鷙鳥之不群兮 自前世而固然
何方圜之能周兮 夫孰異道而相安
屈心而抑志兮 忍尤而攘詬
伏清白以死直兮 固前聖之所厚


深深地嘆息看擦拭眼淚啊,我哀傷人們的生活多災多難。
我祇因為熱愛美德並以之約束自己啊,卻旱晨受到責罵,晚上又被罷官。
這既是因為我以蕙草為佩飾啊,又加上我採了白芷精心編連。
祇要是我衷心喜愛的事啊,縱然為它死上多次也不後悔半點。
恨祇恨君王太糊塗啊,人們的心意他絲不察驗。
賤人們嫉妒我的美貌啊,造謠誣蔑我善於淫亂。
世俗的人本會投機取巧啊,違背了規矩把措施改變。
背棄正道而追求邪曲啊,爭著苟合求容反以為符合常規。
煩悶苦惱,我深深地惆悵啊,獨有我在此時遭受窮困命運多舛。
寧肯即刻死亡魂離魄散啊,我也不能把小人的醜態來現!
雄鷹猛雕不與燕雀為伍啊,自古以來理所當然。
方和圓怎能含在一起啊,哪有志趣各異的人能彼此相安?
心靈受屈精神壓抑啊,強忍指責把侮辱承擔。
堅守清白為直道而死啊,這本為而代聖賢所稱贊。


悔相道之不察兮 延佇乎吾將反
回朕車以復路兮 及行迷之未遠
步余馬於蘭皋兮 馳椒丘且焉止息
進不入以離尤兮 退將復脩吾初服
製芰荷以為衣兮 集芙蓉以為裳
不吾知其亦已兮 苟余情其信芳
高余冠之岌岌兮 長余佩之陸離
芳與澤其雜糅兮 唯昭質其猶未虧
忽反顧以遊目兮 將往觀乎四荒
佩繽紛其繁飾兮 芳菲菲其彌章
民生各有所樂兮 余獨好脩以為常
雖體解吾猶未變兮 豈余心之可懲


後悔選擇道路未曾細察啊,徘徊不進我將要回還。
掉轉我的車回到原來的道路啊,趁看在迷途上還沒走遠。
遛我的馬漫步在生有蘭草的水邊啊,又奔向長著椒樹的小山休息留連。
接近君王不成反遭責難啊,祇好退回去重修德行以償宿願。
用菱葉與荷葉製成上衣啊,又採集荷花瓣做成了裝。
不了解我也就算了啊,祇要我的內心真正芳潔高尚。
把我的花冠做得高高啊,使我佩帶給得長長。
芳香與污垢混雜一起啊,唯有我潔白的品質還朱受影嚮。
忽然回百縱目遠望啊,我將遊觀於遙遠的四方。
服飾佩帶豐富多彩啊,香氣勃勃愈來愈芬芳。
人們生來各有所好啊,祇有我愛好美德習以為常。
粉身碎骨我也不改變初衷啊,難道我會因受到教訓而放棄志向:


女嬃之嬋媛兮 申申其詈予

鯀婞直以亡身兮 終然殀乎羽之野
汝何博謇而好脩兮 紛獨有此姱節
薋菉葹以盈室兮 判獨離而不服
眾不可戶說兮 孰云察余之中情
世並舉而好朋兮 夫何煢獨而不予聽


老大姐連喘帶說心情急切啊,反反覆覆將我告誡。
說道:
「伯鯀秉性剛直不顧自身啊,終於死在羽山之野。
你為何事事百言又喜歡高潔啊,你為何偏要堅持美好的品節?
屋子裏堆滿了普普通通的花草啊,你卻不肯佩帶與眾有別。
對眾人的誤解不能挨家逐戶去解說啊,誰會將我們的本心詳察關切?
世人都在成群結黨啊,你為何偏要孤獨不聽我的勸戒?」


依前聖以節中兮 喟憑心而歷茲
濟沅湘以南征兮 就重華而陳詞
啟九辯與九歌兮 夏康娛以自縱
不顧難以圖後兮 五子用乎家巷
羿淫遊以佚畋兮 又好射夫封狐
固亂流其鮮終兮 浞又貪夫厥家
澆身被服強圉兮 縱欲而不忍
日康娛而自忘兮 厥首用夫顛隕
夏桀之常違兮 乃遂焉而逢殃
后辛之菹醢兮 殷宗用而不長
湯禹儼而祗敬兮 周論道而莫差
舉賢才而授能兮 循繩墨而不頗
皇天無私阿兮 攬民德焉錯輔
夫維聖哲以茂行兮 苟得用此下土
瞻前而顧後兮 相觀民之計極
夫孰非義而可用兮 孰非善而可服
阽余身而危死兮 攬余初其猶未悔
不量鑿而正枘兮 固前脩以菹醢
曾歔欷余鬱邑兮 哀朕時之不當
攬茹蕙以掩涕兮 霑余襟之浪浪


我遵循前代聖賢的榜樣並無偏差啊,可嘆的是心中憤懣直到如今。
渡過湘江沅水我向方遠行啊,要找虞舜訴說我的本心:
「夏啟從天上取來《九辯》、《九歌》啊,他就在尋歡作樂中放縱自身。
看不到危難也不考慮後果啊,五個兒子因而內亂紛紜。
后羿樂射獵漫無節制啊,又喜歡射死大獸虎嚥狼吞。
狂亂之輩本不會有好的結局啊,他的家臣寒浞又對他的妻子起了貪心。
寒浞的兒子澆身強性暴啊,縱飲胡為不能自忍。
天天遊樂忘了自身危險啊,他那腦袋因而掉落埃塵。
夏桀的行為違背常理啊,終於遭到了禍殃。
商紂把人剁成肉醬啊,殷王朝因此不能久長。
商湯、夏禹嚴肅而又恭敬啊,周代的賢王講究治國之道謹慎恰當。
舉薦賢人授權能人啊,遵守法度沒有偏向。
皇天對人公正無私啊,看誰有德就給他幫忙。
聖明之人德盛行美啊,才得以享有天下,治理四方。
看一看前朝後代啊,觀察人們在立身處世上的根本打算。
哪有不義之事可以做啊,哪有不善之事可以幹?
我臨近危險幾乎要死亡啊,回顧當初的追求卻無後悔之感。
不度量插孔而削正榫頭啊,前代的賢人正因此而慘遭死難。」
我嗚咽抽泣心情煩惱啊,哀傷自己生不逢時。
拿來柔軟的蕙草擦拭眼淚啊,熱淚滾滾還是沾濕了衣衫。

跪敷衽以陳辭兮 耿吾既得此中正
駟玉虯以乘鷖兮 溘埃風余上征
朝發軔于蒼梧兮 夕余至乎縣圃
欲少留此靈瑣兮 日忽忽其將暮
吾令羲和弭節兮 望崦嵫而匆迫
路曼曼其脩遠兮 吾將上下而求索
飲余馬于咸池兮 摠余轡乎扶桑
折若木以拂日兮 聊逍遙以相羊
前望舒使先驅兮 後飛廉使奔屬
鸞皇為余先戒兮 雷師告余以未具
吾令鳳鳥飛騰夕 繼之以日夜
飄風屯其相離兮 帥雲霓而來御
紛總總其離合兮 斑陸離其上下
吾令帝閽開關兮 倚閶闔而望予
時曖曖其將罷兮 結幽蘭而延佇
世溷濁而不分兮 好蔽美而嫉妒
朝吾將濟于白水兮 登閬風而媟馬
忽反顧以流涕兮 哀高丘之無女


鋪開衣襟跪看訴說這些話啊,我感到豁然開朗已找到正路。
駕馭著玉龍乘上鳳車啊,立刻乘風奔向天上的征途。
清晨從九疑山啟程啊,黃昏使到了崑崙山上的縣圃。
本想在仙門之前稍稍歇息啊,太陽匆匆下落時已近日暮。
我命日神的馭者停車不前啊,望看崦嵫山不要靠近妳的歸宿處。
前途漫漫多麼遙遠啊,我還要上天下地共尋求正路。
早上我飲馬在那咸池啊,又把馬繫在太陽昇起的扶桑。
到黃昏折一枝若木來阻攔太陽下落啊,且讓我逍遙徘徊不慌不忙。
前邊讓月神的馭者開路啊,後邊讓風神追隨馳翔。
鸞鳥鳳凰為我警戒開道啊,雷公卻告我還沒有備好行裝。
我令鳳車昇騰飛馳啊,夜以繼日不停奔忙
旋風聚集向我靠攏啊,率領看雲霞來迎接護航。
繽紛的雲霞聚散流動啊,色彩斑斕上下飛揚。
我叫天帝的守門人為我開門啊,他卻冷眼相看斜靠在門旁。
暮色暗淡天光將盡啊,我編結看幽蘭久久徬徨。
世道混濁美醜不分啊,專好嫉妒把好人阻擋。
清晨我渡過白水啊,登上了閬風繫馬停留。
忽然回首不禁涕淚交流啊,哀嘆那高山上無美女可求。


溘吾遊此春宮兮 折瓊枝以繼佩
及榮華之未落兮 相下女之可詒
吾令豐隆乘雲兮 求宓妃之所在
解佩纕以結言兮 吾令蹇脩以為理
紛總總其離合兮 忽緯繣其難遷
夕歸次於窮石兮 朝濯髮乎洧盤
保厥美以驕傲兮 日康娛以淫遊
雖信美而無禮兮 來違棄而改求
覽相觀於四極兮 周流乎天余乃下
望瑤台之偃蹇兮 見有娀之佚女
吾令鴆為媒兮 鴆告余以不好
雄鳩之鳴逝兮 余猶惡其佻巧
心猶豫而狐疑兮 欲自適而不可
鳳凰既受詒兮 恐高辛之先我
欲遠集而無所適兮 聊浮遊以逍遙
及少康之未家兮 留有虞之二姚
理弱而媒拙兮 恐導言之不固
世溷濁而嫉賢兮 好蔽美而稱惡
閨中既已邃遠兮 哲王又不寤
懷朕情而不發兮 余焉能忍此終古

匆匆地又來到東方的仙宮啊,摘下了玉樹枝把佩飾添修。
乘看玉樹之花尚未凋落啊,尋一個下界美女把禮品來投。
我命令豐隆駕起彩雲啊,尋找那宓妃在何處居留。
解下玉佩想和她訂約啊,我命蹇修為媒去通情由。
她態度變幻若即若離啊,忽然又鬧蹩扭再也不將就。
她晚上住在窮石啊,清晨在洧盤邊洗髮梳頭。
仗看她那美貌目中無人啊,成天玩樂沉湎於冶遊。
她誠然美麗卻全無禮儀啊,我將拋開她另作追求。
觀察了遙遠的四方啊,走遍了天上又回到人間尋找。
遠望那玉臺高高聳立啊,看見了有娀氏的美女簡狄分外妖嬈。
我令鳩鳥為我作媒啊,它竟告訴我說她不好。
雄鳩叫喚著飛去說合啊,我又嫌它過於輕佻。
心中猶豫滿腹狐疑啊,想自己前去又覺不妙。
鳳凰已受了聘禮為帝嚳作媒啊,恐怕他在我之前已把簡狄娶討。
想往遠方又無處可去啊,且讓我飄流四方逍遙遊蕩。
乘著少康還沒有成家啊,還留著有虞氏的兩個姑娘。
理由不足媒人又笨拙啊,恐怕說合不牢白忙一場。
世道混濁而嫉妒賢能啊,總喜歡掩人之美而把惡行張揚。
美人閨房既是深遠難通啊,君王又不能醒悟而心明眼亮。
滿懷衷情無可抒發啊,我怎能終身忍受這樣的苦況!
 
索藑茅以莛篿兮 命靈氛為余占之

兩美其必合兮 孰信脩而慕之
思九州之博大兮 豈惟是其有女

勉遠逝而無狐疑兮 孰求美而釋女
何所獨無芳草兮 爾何懷乎故宇
世幽昧以昡曜兮 孰云察余之善惡
民好惡其不同兮 惟此黨人其獨異
戶服艾以盈要兮 謂幽蘭其不可佩
覽察草木其猶未得兮 豈珵美之能當
蘇糞壤以充幃兮 謂申椒其不芳


找來算卦用的茅草和竹片啊,請靈氛為我預卜休咎。
我問:
「雙方美好一定可以結合啊,就看誰真正美好並把這結合來求?
我想天下是多麼廣大啊,難道那美女祇是這裏才有?」
靈氛答道:「你努力遠去不要猶豫啊,哪個追求美好的人會把你放棄?
天下何處沒有芳草啊,你為什麼一定要懷戀故居?
世道昏暗而今人目眩啊,誰會來識別我們是好是壞?
人們的好惡本來就不同啊,這幫小人的愛好卻分外奇怪。
家家戶戶都把臭艾插滿腰間啊,反倒說芳香的蘭草不可佩帶。
觀察草木都分不清好壞啊,又怎能對美玉估價得當?
拿糞土塞滿了荷包啊,卻說那累累的花椒一點不香。」


欲從靈氛之吉占兮 心猶豫而狐疑
巫咸將夕降兮 懷椒糈而要之
百神翳其備降兮 九嶷繽其並迎
皇剡剡其揚靈兮 告余以吉故

勉陞降以上下兮 求矩矱之所同
湯禹嚴而求合兮 摯咎繇而能調
苟中情其好脩兮 又何必用夫行媒
說操築於傅巖兮 武丁用而不疑
呂望之鼓刀兮 遭周文而得舉
甯戚之謳歌兮 齊桓聞以該輔
及年歲之未晏兮 時亦猶其未央
恐鵜鴃之先鳴兮 使夫百草為之不芳


我想聽從靈氣的吉祥占卜啊,心中猶豫主意不定。
聽說巫咸將在晚間降神啊,我帶著花椒精米去迎候神靈。
眾神遮天蔽日一起降臨啊,九疑山約諸神紛紛相迎。
輝煌耀目神光大顯啊,告訴我先賢遇合的佳話典型。
他說:
「努力尋求哪怕上天人地啊,去尋求那志同道合的英豪。
商湯、夏禹認真尋求同道啊,得到了伊尹、皋陶君臣協調。
祇要內心真正愛好賢美啊,又何必用媒人來作介紹?
傅說拿看築版在傅巖打牆啊,殷高宗毫不猶疑將他選挑。
姜太公不過是磨刀宰牛的屠夫啊,遇見了周文王而一步登高。
寧戚敲著牛角唱歌啊,齊桓公聽見了就讓他輔佐當朝。
乘著這年歲還不太老啊,這時光也未曾終了。
怕的是杜鵑鳥鳴聲先起啊,各樣的花草都要隨之香消。」


何瓊佩之偃蹇兮 眾薆然而蔽之
惟此黨人之不諒兮 恐嫉妒而折之
時繽紛其變易兮 又何可以淹留
蘭芷變而不芳兮 荃蕙化而為茅
何昔日之芳草兮 今直為此蕭艾也
豈其有他故兮 莫好脩之害也
余既以蘭為可恃兮 羌無實而容長
委厥美以從俗兮 苟得列乎眾芳
椒專佞以慢慆兮 樧又欲充夫佩幃
既干進而務入兮 又何芳之能祗
固時俗之流從兮 又孰能無變化
覽椒蘭其若茲兮 又況揭車與江離
惟茲佩之可貴兮 芳菲菲而難虧兮
委厥美而歷茲兮 芬至今猶未沫
和調度以自娛兮 聊浮游而求女
及余飾之方壯兮 周流觀乎上下


我的佩玉是多麼瑰奇不凡啊,眾人卻將它遮蔽得暗淡無光。
這幫結黨營私之徒不講信義啊,恐怕他們會因嫉妒而加以摧傷。
時俗紛亂變化無常啊,我怎能在此滯留久長。
蘭草、芷草變得不香啊,百菖蒲、零陵香也變得跟茅草一樣。
為什麼從前的香草啊,如今竟成了白蒿、臭艾的模樣。
這難道還有別的緣故啊,都祇因為不愛惜美質而受害受傷。
我以為幽蘭可靠啊,誰知它並無實質空有表象。
拋棄了它的美貿而追隨世俗啊,祇求苟且刑人「眾芳」的行當。
花椒變得專橫諂媚又狂傲啊,樧子又想冒充香料混進香囊。
既然是祇求進用而竭力鑽營啊,又怎能看重自己的品潔行芳?
本來世俗就有隨波逐流之風啊,又誰能保持不變把風氣來擋?
看一看花椒、幽蘭不過如此啊,又何況揭車、江離之類本來平常!
祇有我的佩飾永遠可貴啊,它的美質卻被人鄙棄落到這般下場。
但它那濃郁的香氣不會消退啊,至今沒有泯滅它固有的芬芳。
讓佩玉鳴響與步伐協調以自歡娛啊,為了尋求美女我且飄遊四方。
來找的佩飾正在盛美之時啊,我將上上下下四方觀訪。


靈氛既告余以吉占兮 歷吉日乎吾將行
折瓊枝以為羞兮 精瓊爢以為粻
為余駕飛龍兮 雜瑤象以為車
何離心之可同兮 吾將遠逝以自疏
邅吾道夫昆侖兮 路脩遠以周流
揚雲霓之晻藹兮 鳴玉鸞之啾啾
朝發軔于天津兮 夕余至乎西極
鳳凰翼其承旂兮 高翱翔之翼翼
忽吾行此流沙兮 遵赤水而容與
麾蛟龍使梁津兮 詔西皇使涉予
路脩遠以多艱兮 騰眾車使徑侍
路不周以左轉兮 指西海以為期
屯余車其千乘兮 齊玉軑而並馳
駕八龍之蜿蜿兮 載雲旗之委蛇
抑志而弭節兮 神高馳之邈邈
奏九歌而舞韶兮 聊假日以媮樂
陟陞皇之赫戲兮 忽臨睨夫舊鄉
僕夫悲余馬懷兮 蜷局顧而不行


靈氛既已告訴我吉利的占卜啊,選擇吉日我將遠遊四方。
折下玉樹的嫩枝做菜肴啊,精選玉屑作為乾糧。
為我駕上飛龍啊,兼用美玉、象牙做成車輛。
離心離德的人怎能合到一起啊,我將自動疏離高飛遠颺。
我在崑崙山轉了路啊,路途遙遠周遊四方。
雲旗飛揚遮天蔽日啊,龍車的玉鈴叮噹作響。
清晨從天河渡口啟程啊,黃昏已來到天上極西的地方。
鳳凰展翅連接著雲旗啊,它們節奏整齊高高飛翔。
忽然我路經西方這片流沙啊,沿著赤水徘徊徬徨。
指揮蛟龍在渡口充當橋梁啊,命令少皞將我渡到彼岸。
路途遙遠又多艱難啊,使眾車飛騰護衛在我車旁。
路過不周山再向左轉啊,指定西海為大家聚集的地方。
我集結千乘車輛啊,對齊了車輪並進長驅。
八龍駕車蜿蜒而行啊,車上的雲旗招展又捲曲。
定下心來停車不前啊,神思悠悠向高遠處飛去。
演奏《九歌》跳起《韶》舞啊,藉此時光暫求歡娛。
上昇於天進人光明境界啊,忽然往下看到了故鄉舊居。
僕從悲傷馬也懷戀啊,曲身回顧再也不往前去。


亂曰 已矣哉
國無人莫我知兮 又何懷乎故都
既莫足為美政兮 吾將從彭咸之所居


尾聲: 算了吧!
楚國無賢不知我心啊,又何必懷戀故都?
既然不能和他們一起實行美政啊,我將追隨彭咸去往他的居處。




引用自http://blog.yam.com/hokori/article/3638583

命題大鋼-公共管理概要

一、公共管理基本概念
(一)公共管理的意涵
(二)公共管理的發展與主張
(三)公私部門管理異同
(四)新公共管理的意涵與運作
(五)各國政府改革經驗
(六)其他相關議題

二、組織管理
(一)全面品質管理
(二)標竿學習
(三)顧客導向管理
(四)團隊管理
(五)危機管理
(六)其他相關議題

三、策略與績效管理
(一)策略規劃與策略管理
(二)績效管理
(三)其他相關議題

四、資源管理
(一)非營利組織
(二)知識管理
(三)電子化政府
(四)其他相關議題

五、政府對外管理
(一)民意與公共管理
(二)跨域管理
(三)政府公關與政策行銷
(四)其他相關議題

命題大鋼-政治學概要

一、政治的意涵與基本概念
(一)政治、權力、權威和正當性
(二)政治學的發展與研究取向
(三)政治體系
(四)民族、國家與主權
(五)民主、威權與極權

二、政治意識形態與政治理論
(一)意識形態
(二)人權與民權
(三)政治文化與政治社會化
(四)政治發展與民主鞏固

三、政治制度
(一)憲法與憲政體制
(二)政府體制
(三)立法機關
(四)行政機關
(五)司法機關與法院
(六)文官制度

四、政治行為與互動
(一)選舉與投票行為
(二)政治參與
(三)民意
(四)政治傳播與政治溝通
(五)利益團體
(六)政黨與政黨體系

命題大鋼-行政學概要

一、行政學基本概念
(一)公共行政的意涵與範圍
(二)公共行政基礎學說
(三)行政革新與政府再造
(四)其他相關議題

二、行政組織理論
(一)組織結構
(二)我國行政組織
(三)組織文化
(四)非正式組織
(五)其他相關議題

三、人事與財務
(一)公務人員制度
(二)政府預算與財務行政
(三)其他相關議題

四、政策分析與決策理論
(一)公共政策概論
(二)民意與決策
(三)其他相關議題

五、行政環境
(一)公共關係
(二)府際關係
(三)憲法、政治、法律、社會、與經濟系絡
(四)公共行政與民間社會(含第三部門)跨部門治理
(五)行政文化
(六)其他相關議題

六、行政運作與管理技術
(一)行政領導、激勵與溝通
(二)危機與衝突管理
(三)行政績效與生產力
(四)其他相關議題

七、行政倫理
(一)行政責任
(二)行政倫理理論與規範
(三)行政中立
(四)其他相關議題

命題大鋼-行政法概要

一、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一) 行政法之法源
(二) 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三) 依法行政與裁量
(四)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五)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二、行政組織法
(一)行政組織之態樣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
(三)公務員法之基本概念(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
(四)公物
三、行政作用法
(一)行政命令
(二)行政處分
(三)行政契約
(四)行政事實行為
(五)行政罰法
(六)行政執行法
(七)行政程序(含資訊公開)
四、行政救濟
(一) 訴願法
(二) 行政訴訟法概要
(三) 國家賠償法與損失補償

命題大鋼-行政學大意

一、行政學基本概念
(一)公共行政的意涵與範圍
(二)公共行政基礎學說
(三)政府改造與治理
(四)行政革新
(五)其他相關議題

二、行政環境基本概念
(一)政治系統運作基本概念
(二)公共行政與民間社會
(三)非營利組織
(四)公共關係
(五)其他相關議題

三、公共政策基本概念
(一)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
(二)民意與決策
(三)政策行銷
(四)其他相關議題

四、組織分析基本概念
(一)組織結構與設計
(二)我國政府體制與行政組織(含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三)行政(組織)文化
(四)非正式組織
(五)其他相關議題

五、行政運作與管理技術基本概念
(一)行政領導、激勵與溝通(含授權與分權)
(二)危機與衝突管理
(三)績效管理與變革管理
(四)文書管理
(五)人事管理與財務管理
(六)其他相關議題

六、行政倫理與責任基本概念
(一)行政責任
(二)行政倫理與廉政
(三)行政中立
(四)其他相關議題

命題大鋼-法學大意

一、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二、法律之制定、公布、修正、廢止與效力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
(二)地方制度法

三、法律的適用與解釋

四、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含公務人員之行政責任)

五、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
(一)民事訴訟
(二)刑事訴訟
(三)行政訴訟

六、公法
(一)憲法之基本原則(含民主共和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人權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釋憲制度)
(二)行政法之基本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10 條)

七、民法五編之原則及重要規定
(一)總則
(二)債
(三)物權
(四)親屬
(五)繼承

八、刑法(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中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關之部分以及貪污治罪條例)

命題大鋼-公民

一、個人、家庭、社會與文化
(一)個人成長與生活
(二)家庭、學校與社區
(三)公共利益
(四)公民參與
(五)社會生活與媒體識讀
(六)社會階層化與社會流動
(七)性別關係與性別平等
(八)多元文化與全球化

二、國家、政府與政治
(一)國家與民主政治
(二)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三)政治參與及選舉
(四)政黨與利益團體
(五)世界主要政治意識型態與兩岸關係
(六)國際組織與國際關係

三、民主與法治
(一)民主的價值與人權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
(三)權利與義務
(四)法律責任
(五)權利救濟

四、生產、分配與消費
(一)經濟學之基本概念
(二)家庭經濟與企業經營
(三)生產與國際分工
(四)市場、貨幣、外匯與貿易
(五)消費行為與消費者權益
(六)環保與永續發展

命題大鋼-法學緒論

一、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二、法律的繼受與台灣法律的發展

三、法律的效力與制定、修正、廢止(含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地方制度法)

四、法律的適用(以法律解釋方法為主)

五、公法(憲法及行政法,包括法治國基本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權力運用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

六、民法(總則、債、物權、親屬與繼承等五編之原則及重要規定)

七、刑法總則、刑法分則(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關之部分)

八、財經相關法律(著作權法、公司法及消費者保護法)

九、勞動與社會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

十、性別相關法律(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命題大鋼-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民事訴訟法總則及第一審程序
(一)法院
(二)當事人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四)訴訟程序
(五)通常訴訟程序
(六)調解程序
(七)簡易訴訟程序
(八)小額訴訟程序
二、民事訴訟上訴審程序、抗告程序、再審程序、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家事事件程序
三、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原則
(一)法院的管轄
(二)法院職員的迴避
(三)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四)文書
(五)送達
(六)期日及期間
(七)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如彈劾主義與糾問主義、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四、強制處分
(一)傳喚及拘提
(二)訊問
(三)被告之羈押
(四)搜索
(五)扣押
(六)其他強制處分
五、證據
(一)通則
(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三)舉證責任與調查證據
(四)人證
(五)鑑定
(六)勘驗
(七)證據保全
六、偵查程序
(一)偵查的原理原則-尤其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等
(二)偵查機關、檢警關係
(三)偵查的開始-告訴、告發、自首,其他事由
(四)偵查的終結
1.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2.不起訴、緩起訴、交付審判
七、審判程序
(一)公訴
1.通常審判
2.簡易程序
3.簡式審判程序
4.協商程序
(二)自訴
八、救濟程序
(一)通常
1.上訴
2.抗告、準抗告
(二)特別
1.非常上訴
2.再審

2014年5月11日 星期日

拾参、勞動基準法

一、總則
        (一)立法目的: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1)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2)
        (三)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4)
        (四)對於勞動契約,原則上依當事人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勞基法規定之功能在於單向強行禁止之規定。

二、勞動契約
        (一)種類(9):
               1.定期契約=臨時性(無法預期/6個月以下)短期性(可預期/6個月以下)季節性(9個月以下)特定性(1年以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3年以上勞工得中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
               2.不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或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
        (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16):
               1.3個月~1年→10日
                  1年~3年→20日
                  3年以上→30日
               2.勞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3.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資遣費: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賸餘月數以比例計之(17)
        (四)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情形:自行終止勞動契約者、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18)

三、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1)
        (二)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22/23)
        (三)加班費給付標準:小於2小時→加給1/3;2~4小時→加給2/3;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倍(24)
        (四)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25)
        (五)工資安全原則: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26)
        (六)工資優先權: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28)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28)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30)
        (二)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35/36)
        (三)特別休假:1~3年→7日;3~5年→10日;5~10年→14日;10年以上→每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38)
        (四)婚假8日工資照給
        (五)喪假工資照給,父母、配偶→8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6日,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3日。
        (六)病假未住院者一年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一年內未滿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七)事假一年不得超過14日,不給工資。

五、童工、女工
        (一)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44)
        (二)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45/46)
        (三)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47/48)
        (四)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49)
        (五)產假:分娩→8星期,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受僱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6個月以下減半發給。(50)
        (六)哺乳時間: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52)

六、退休
        (一)自請退休條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53)
        (二)強制退休條件:年滿六十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54)
        (三)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最高可領45個月之平均工資的退休金。(55)
        (四)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58)

七、職業災害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59/61)

八、技術生: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1/4。(64/65/66/68)

九、工作規則: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70)

十、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一)藝文業(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二)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人民團體(勞工團體及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除外)
        (四)國際機場及外國駐在機構
        (五)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六)各級教育事業工作者
        (七)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八)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九)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十)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十一)醫師、律師、會計師
        (十二)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十三)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公有、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十四)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十五)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拾貳、消費者保護法

一、總則
        (一)立法目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1)
        (二)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消保官,職掌:受理申訴、辦理調解、行使不作為訴訟權(6/39)
        (三)消保法所保護之法益: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二、消費者權益
        (一)我國消保法之特色:
               1.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合併規定
               2.商品責任之客體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3.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故意3倍.過失1倍
               4.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能證明無過失得減輕(7)
        (二)定型化契約
               1.定義(2):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
               2.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11)
               3.契約審閱期間30日。(11-1)
               4.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12)
               5.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14)
               6.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15)
               7.除去無效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16)
               8.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17)
        (三)特種買賣
               1.種類:郵購買賣、訪問買賣、分期付款買賣 VS 民法:試驗買賣、貨樣買賣、拍賣、分期付價買賣
               2.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19)
               3.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經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20)
               4.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載明頭期款、與現金交易之差額利率(5%)。(21)
        (四)消費資訊之規範
               1.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22)
               2.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22-1)
               3.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25)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為限。(27)

四、消費爭議之處理
        (一)申訴(43):
               1.第一次申訴得向企業經營者(申訴處理期間15日)、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
                2.第二次申訴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二)申請調解(44/45/45-1/45-3/45-4/45-5/46):
               1.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申請調解,內容不得公開。
               2.當事人得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
               3.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得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4.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四)消費訴訟:
               1.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47)
               2.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或不作為訴訟(免繳裁判費)。(49/52/53)


拾壹、著作權法

一、總則
        (一)立法目的: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1)
        (二)主管機關:經濟部(2)
        (三)業務執行機關:智慧財產局

二、著作
        (一)以獨立之著作保護: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的衍生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的編輯著作、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6/7/7-1)
        (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9)︰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三、著作人及著作權
        (一)著作權之取得:著作完成時(10)
        (二)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11/12)
        (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15)、姓名表示權(16)、禁止扭曲變更權(17),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18/21)
        (四)共同著作:
              1.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8)
              2.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19)
              3.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31)
              4.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或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40)
        (五)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20)
        (六)著作財產權
              1.種類:自行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傳輸權(26-1)、公開展示權(27)、改作成編輯著作權(28)、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權(28-1)、出租著作權(29)
              2.存續期間: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攝影/視聽/錄音/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30/32/33/34)
              3.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41)
              4.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政府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得重製(44)、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得重製(45)、為學校授課得重製(46)、為教育目的得重製/公開播送(47)、文教機構得重製(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48)、非營利之目的得重製(51)、為試題之用得重製(54)、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但限自行使用(59)。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拾、公司法

一、總則
        (一)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1)
        (二)公司種類:(2)
               1.無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與民法之合夥性質相近)
               2.有限公司一人以上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負其責任
               3.兩合公司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負其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就其所認股份為限負其責任
        (三)外國公司(4):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區分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的標準為是否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
        (四)主管機關(5):經濟部、直轄市政府
        (五)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6),終於解散登記(清算完成)。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12)。
        (六)負責人(8/23):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
               1.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2.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執行職務範圍內→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七)解散:
               1.命令解散(10):
                  A.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B.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C.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D.已辦妥延展登記或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2.裁定解散(11):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3.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24)
               4.解散事由(7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但應變更章程,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股東全體之同意、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八)公司行為之限制:
               1.轉投資(13):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除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2/3出席1/2同意或1/2出席2/3同意),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負責人違反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2.貸款(15):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融資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淨值40%)者,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負責人違反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3.保證(16):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負責人違反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九)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18)
        (十)政府或法人為股東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27)
        (十一)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29/30/31/32/33):
               1.委任、解任及報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1/2同意;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1/2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1/2出席1/2同意
               2.職權: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3.競業之禁止: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4.遵守決議之義務: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
               5.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情形: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無限公司
        (一)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43)
        (二)執行業務之股東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45)
        (三)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47)章程訂定屬於共同行為
        (四)競業之禁止: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執行業務之股東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54)
        (五)出資轉讓(55):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六)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63)
        (七)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70)
        (八)解散事由(7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但應變更章程,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股東全體之同意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九)合併(72/75):全體股東之同意。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十)清算
              1.清算人:全體股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79/95/97)
              2.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89)
              3.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賸餘財產之分派,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90/91)

三、有限公司
        (一)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100)
        (二)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102)
        (三)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106)
        (四)執行業務:董事1~3人,經2/3以上股東之同意(108)
        (五)競業禁止之解除:2/3以上股東同意。(108)
        (六)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109)
        (七)出資轉讓(111):
              1.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
              2.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八)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112)

四、兩合公司
        (一)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117)
        (二)出資轉讓: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119)
        (三)競業禁止責任之免除: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120)
        (四)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122)
        (五)退股: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124)
        (六)有限責任股東之除名:不履行出資義務者、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125)
        (七)解散: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126)
        (八)清算: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解任清算人。(127)

五、股份有限公司
        (一)組織:
              1.股東會→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意思執行機關;監察人監督機關。
              2.公司資本三原則:
                 A.資本確定原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需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額,並應經認募全數股份,公司始得設立營業。(131/132/156)
                 B.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存續中,至少要維持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以具體之現實財產充實其抽象之資本,以保護公司債權人。(140/167/232)
                 C.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總額經章程確定後,應保持固定不動,欲變動資本應踐行嚴格之法定增資(277)或減資(168)程序。
        (二)設立
              1.發起人之限制(128):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法人團體不得為發起人
              2.股票發行價格(140):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創立會之招集(143):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三)股份
              1.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156)
              2.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3出席1/2同意)行之。(156)
              3.特別股
                 A.於章程中定之(157):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B.特別股之變更(159):股東會特別決議+特別股股東會決議
              4.股票發行時期: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5億)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未達者得不發行股票。(161/161-1)
              5.股票之發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發行之股票或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162-1/162-2)
              6.股份轉讓自由原則(163):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7.無記名股票: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2。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166)
              8.庫藏股: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公司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否則視為未發行股份,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167-1/167-3)
              9.員工認股權: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除因繼承外不得轉讓。(167-2)
        (四)股東會:
              1.股東常會(每年6月底前召開)+股東臨時會(170)
              2.召集人:董事會(171)、少數股東(173)、監察人(220)
              3.通知:股東常會20日前通知各股東,30日前公告無記名股票者;股東臨時會10日前通知各股東,15日前公告無記名股票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45日前公告無記名股票者;股東臨時會15日前通知各股東,30日前公告無記名股票者。(172)
              4.股東常會議案提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行使提案權,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300字。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172-1)
              5.少數股東請求招集股東臨時會: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173)
              6.決議:
                 A.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營業政策重大改變(172)
                 B.普通決議(1/2;1/2)(174)
                 C.假決議(1/3;1/2)(175)
                 D.特別決議(2/3;1/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1/2;2/3):轉投資限制之同意(13)、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156)、特別股之變更(159)、營業政策重大改變(185)、解任董事(199)、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209)、發行新股(240)、公司解散/合併/分割(316)
                 E.決議之效力: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189/191)
              7.代理出席: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3%。一股東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欲改為親自出席應於股東會二日前以書面撤銷委託;逾期以委託代理人行使之表決權為準。(177)
        (五)董事及董事會
              1.董事之選任: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非必要具備股東身分(獨立董事),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192/195)
              2.董事股份轉讓限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其當選失其效力。(197)
              3.董事之解任:董事得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隨時解任(199)
              4.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203)
              5.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205)
              6.董事會普通決議(1/2;1/2)事項:公司業務之執行、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報酬、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7.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208-1)
              8.競業禁止之解除:股東會特別決議(209)
              9.對董事之訴訟:由監察人代表公司(213)
        (六)監察人
              1.監察人之選任:由股東會選任之,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216/217)
              2.監察人之職權:聽取報告(218-1)、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218-2/221)、業務檢查權(218)、查核表冊權(219)、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召集股東會(220)、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代表公司權(223)
              3.兼職禁止: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222)
              4.對監察人之訴訟: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代表(225)
        (七)會計
              1.會計表冊之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228)
              2.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前,必為之程序:彌補虧損(232)、完納稅捐、提出法定盈餘公積。
              3.法定與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出: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237)
              4.以發行新股分派股息或紅利:公司得經股東會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240)
        (八)公司債
              1.募集: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246)
              2.公司債發行之禁止: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00%者。(250)
              3.股分之轉換: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262)
              4.債權人會議: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5%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263)
        (九)發行新股
              1.發行新股之決議: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266)
              2.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10%。(267)
              3.除依前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267)
              4.公開發行新股之禁止: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270)
        (十)變更章程
              1.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277)
              2.增資之條件: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增加資本後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278)
              3.減資之程序: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279)
        (十一)重整
              1.重整之聲請: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282)
              2.利害關係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282)
              3.檢查人:法院應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法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284/285)
              4.重整監督人: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289)
              5.重整人: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
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290)
              6.重整裁定之效力: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293/294)
              7.重整債權: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296)
              8.關係人會議: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關係人會議之任務,為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300/301)
              9.重整計畫: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305/310)
              10.重整完成之效力: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未申報之無記名股票之權利亦同。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311)
        (十二)解散、合併及分割
              1.決議方式: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316)
              2.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股+股、股+有限之合併,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316-1)
              3.簡易合併: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90%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316-2)
              4.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317)
              5.連帶清償責任: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319-1)
        (十三)清算
              1.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322/323)
              2.清算人之權利義務: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324/325)
              3.檢查財產之處置: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326)
              4.催報債權: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清算人不得於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327/328)
              5.剩餘財產之分配: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329/330)
              6.清算之完結: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331/333)

六、關係企業
        (一)關係企業之定義: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之公司。(369-1)
        (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定義: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369-2)
        (三)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369-4/369-7)
        (四)相互投資公司之定義: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369-9)

七、決議方式整理
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
股東會特別決議:轉投資限制之解除、申請停止公開發行、特別股之變更、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解任董事、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以發行新股分派股息或紅利、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董事會決議:委任/解任經理人、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庫藏股、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募集公司債、發行新股、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簡易合併
股東會特別決議+特別股股東會決議:特別股之變更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刑法相關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阻卻違法要素? (A)可推測之被害人承諾 (B)行為之違法性的錯誤 (C)緊急避難 (D)義務衝突的行為
→阻卻違法:依法令之行為、依命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超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承諾、推定承諾教師與父母之懲戒權、義務衝突、自損行為

#下列關於刑法上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B)其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其處罰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D)過失犯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C的"必"改為"得"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止犯以具備因果關係為要件 (B)未遂犯以具備因果關係為要件 (C)舉動犯以具備因果關係為要件 (D)結果犯以具備因果關係為要件
→A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下列關於刑罰之特別預防理論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罰的目的在促成受刑人之再社會化
(B)刑罰的目的在對社會大眾的心理強制作用 (C)刑罰的目的在促成受刑人再度適應社會共同生活  (D)刑罰的目的在遏阻受刑人再犯新罪

→預防理論區分為:
(1)消極一般預防理論:係以刑罰對社會大眾或特定對象之作用為重點,認為刑罰之目的,在於預防社會一般人或特定對象之犯罪。以「刑罰威嚇」為理論中心,並以「心理強制理論」構架出一個刑罰的目的觀,以刑罰作為威嚇一般社會大眾或特定對象為手段,使不敢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達成嚇阻犯罪的目的構想。
(2)積極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刑罰最重要的核心目的,應在對犯罪人施以再社會化與合規範人格化過程中,達到「規範內化」的目標。將刑罰目的建構在法規範的信賴上,以及法確信的強化上,以建立社會大眾的信賴感。
(3)特別預防理論:係將刑罰的作用置於犯罪人身上。透過刑罰的作用,一方面藉以改變行為人的犯罪慾望,使其能在復歸社會,改過遷善,不再犯罪;另一方面,則藉由刑罰嚴厲的制裁,使得行為人與犯罪隔離。換言之,對於可改善且有改善必要犯罪人,則藉由刑罰以改善之。
一般預防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遏止社會上的其他人再次犯下相同的罪行,而特別預防則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使犯下罪行的犯罪人改過向善。
 #下列何者並非刑罰之性質? (A)倫理性 (B)痛苦性 (C)完整性 (D)最後手段性
→(A)倫理性:刑罰有些乃基於道德倫理規範而處罰 EX:通姦
(B)痛苦性:刑罰乃處罰犯罪者使其產生痛苦而遏止犯罪可能 EX:死刑
(D)最後手段性:非必要不會動用到刑罰,通常先適用民法、行政法,迫不得已才會用到刑罰 EX:亂丟垃圾用行政法罰鍰即可
(C)完整性
刑罰並非所有犯罪皆能一網打盡,例如科技犯罪一開始刑法並未規定,隨時科技進步此類犯罪日益增多,遂有修法之必要!爾後也許還會出現更多新款的犯罪類型而刑罰漏未規定!所以刑罰並非完整!


#刑法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法令 (B) 基於契約  (C) 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 (D) 基於前行為
不純正不作為犯:指構成要件的內容,原本以作為形式規定的犯罪,而行為人以不作為之方法犯之,亦即以不作為之手段,犯通常作為犯所能犯之罪者。
一、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
       依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對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所謂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即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有稱之為「保証人義務」者。申言之,即保證人地位之形式依據,其要者有下列數端: 
      (一)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者:例如受僱之褓母,有照顧之義務,倘不盡此項義務,故意使嬰兒餓死,即可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殺人罪。      (三)因自己之行為,負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即因自己之先行行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因其不作為,而導致危險之發生,應負與積極作為而發生此項危險同一之責任。      (四)基於習慣、法律精神所生之義務:例如出賣有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有告知買主已設定抵押權的義務,如隱瞞不告,即可構成不作為之詐欺取財罪,因其違反誠信原則所生的義務。      (五)基於特定密切關係所生之義務:例如:1.自然血緣親屬間,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於生命身體間之保證人地位。2.危險共同體間,如高山探險隊員間於登山之際,相互間之救護義務。3.危險源設置人、管理人之監督義務,如飼養惡犬的主人等是。
二、不作為與作為須等價。
三、行為人須有作為可能性。四、行為人須不作為致發生結果。
(C)選項錯誤,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有時並不一定有作為義務,例如不久前民法新增訂的第1118條之1,有關未善盡扶養或虐待子女的父母,其成年子女未來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玖、刑法(分則)

一、法益分類:
        (一)國家法益: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妨害公務、妨害投票、妨害秩序、脫逃、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偽證及誣告
        (二)社會法益: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度量衡、偽造文書印文;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賭博;妨害農工商、鴉片
        (三)個人法益:殺人、傷害、墮胎、遺棄;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信用、妨害秘密;竊盜、搶奪強盜及海盜、侵占、詐欺背信及重利、恐嚇及擄人勒贖、贓物、毀棄損壞、妨害電腦使用

二、未遂犯罰之:
        (一)內亂、外患
        (二)違法徵收與抑留剋扣
        (三)妨害考試
        (四)妨害投票
        (五)脫逃、縱放或便利脫逃
        (六)縱火建築物或交通工具、決水、破壞防水蓄水設備、傾覆破壞交通工具、妨害舟車航空行駛安全、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劫持交通工具、致爆裂物爆炸、放逸核能放射線、損害保護生命設備、妨害公眾飲水、毒化飲食物品
        (七)偽造貨幣
        (八)妨害性自主
        (九)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
        (十)和誘、略誘
        (十一)侵害屍體、發掘墳墓
        (十二)妨害販運農工物品
        (十三)鴉片
        (十四)殺人(預備犯罰之)、加工自殺
        (十五)重傷
        (十六)未得囑託墮胎
        (十七)妨害自由
        (十八)意圖營利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內容
        (十九)竊盜、搶奪強盜
        (二十)侵占
        (二十一)詐欺、背信
        (二十二)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二十三)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

三、瀆職罪
        (一)賄賂罪:
               1.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121st)
               2.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122nd)
               3.行賄罪: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而行賄,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22nd)
               4.準受賄罪:未為公務員時收賄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123rd)
        (二)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131st)
        (三)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132nd)

四、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EX:酒醉駕車):屬危險犯,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則屬加重結果犯(185-3)

五、偽造(從頭到尾都是假的)vs變造(用真的改成假的)

六、妨害性自主
        (一)強制性交(221st)
        (二)加重強制性交(222nd):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8.攜帶兇器犯之者。
        (三)準強制性交(227/227-1th):對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雖對方同意仍該當此罪,未滿18歲犯此條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對配偶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未滿18歲之人犯準強制性交罪者,屬告訴乃論

七、侵害屍體(247th):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

八、加重竊盜(321st):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

玖、 刑法(總則)

一、法例

       (一)罪刑法定主義(1st):禁止習慣法、類推適用、溯及既往、絕對不定刑期

       (二)從舊從輕原則(法律變更後適用行為時或有利行為人的法律)vs從新原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驅逐出境]適用裁判時法律)(2nd)

       (三)刑法之效力
             1.屬地主義(3rd/4th):國土領域+船艦/航空器/大使館+隔地犯(犯罪行為或結果在領域內)
             2.保護主義(5th):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公文書
             3.世界主義(5th):劫持交通工具+危害毀損交通工具+毒品+使人為奴隸/性交/猥褻+海盜
             4.屬人主義(6/7/8th):
                A.公務員犯瀆職+縱放或便利脫逃+公文書不實登載+公務侵占
                B.人民犯本刑3年以上
                C.外國人對國人犯本刑3年以上

       (四)法權獨立原則(9th):同一行為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論處。在外國服刑之效力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二、刑事責任

       (一)犯罪類型:
             1.純正作為犯:以積極作為之方式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2.純正不作為犯:以消極作為之方式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法律上有防止義務之不作為犯+因自己行為致有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15th)EX:聚眾不解散罪.妨害居住罪
             3.不純正不作為犯:無論作為或不作為都可完成的犯罪EX:保母不餵奶
             4.純正身分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施行、教唆或幫助犯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31st)
             5.不純正身分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關之人科以通常之刑(31st)EX: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業務侵占罪

       (二)犯罪階層理論(犯罪成立要件)三階論: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三)犯罪之責任要件:
              1.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者,不罰。(12nd)
              2.故意=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13rd)
              3.過失=無認識之過失(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14th)
              4.間接正犯:以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結果
              5.法律錯誤(禁止錯誤):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得減輕其刑(16th)

        (四)責任能力
               1.年齡:(18th)
                  A.14歲以下→不罰
                  B.14~18歲+80歲以上→得減輕其刑
               2.精神狀態:(19th)
                  A.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B.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C.原因自由行為: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3.生理狀態缺陷:(20th)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五)阻卻違法事由:
               1.依法令之行為(21st)
               2.依命令之行為,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21st)
               3.業務上之正當行為(22nd)
               4.正當防衛行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3rd)→對正當防衛不得主張正當防衛vs誤想防衛(誤以為他人正要實施不法侵害而為之反擊行為)
               5.緊急避難行為(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但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4th)→對緊急避難主張緊急避難

        (六)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1.自損行為
               2.義務衝突
               3.得被害人之允諾
               4.欠缺可罰違法性之行為


三、未遂犯

       (一)未遂犯: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25th)

       (二)不能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26th)

       (三)中止犯(個人解除刑罰事由):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27th)



四、正犯與共犯

       (一)正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

      (二)從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1.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29th)
             2.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30th)


五、刑

       (一)刑=主刑(死刑無期徒刑、2月~15年有期徒刑、1~60日拘役罰金)+從刑(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抵償)(32nd/33rd/34th)
             1.褫奪公權:
                A.褫奪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36th)
                B.於裁判時併宣告之(37th)
                C.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宣告褫奪公權1~10年,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37th)
             2.沒收:
                A.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38th)
                B.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38th)
                C.於裁判時併宣告之(40th)

       (二)易刑(41st/42nd/43rd/44th):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
              1.易科罰金:犯本刑5年以下,受6月以下之宣告者→1000.2000.3000元折算一日
              2.易服勞動服務: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或受6月以下之宣告而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6小時折算一日
              3.易服勞役:罰金未於2月內完納,強制執行而無力完納者
              4.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

六、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47th)

七、數罪併罰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50th)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51st)
              1.宣告多數死刑/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2.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3.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4.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5.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6.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三)想像競合: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55th)
              1.打擊錯誤:甲開槍殺乙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丙→乙殺人未遂+丙過失殺人→甲犯殺人未遂罪
              2.客體錯誤:甲誤認丙為乙而殺之→乙殺人未遂+丙殺人既遂→甲犯殺人既遂罪


八、刑之酌科及加減

       (一)自首→得減輕其刑(62nd)

       (二)18歲以下+80歲以上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63rd)

       (三)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15~20年有期徒刑。(64/65th)

       (四)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67/68th)


九、緩刑

       (一)緩刑之要件: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宣告2~5年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74th)

       (二)緩刑之效力: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76th)

       (三)緩刑宣告得命犯罪行為人為40~240小時之義務勞務(74th)

       (四)緩起訴: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以外之罪,得定緩起訴處分1~3年


十、假釋

       (一)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1/2、累犯逾2/3,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77th)

       (二)假釋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79th)
       (三)不服假釋處分經撤銷者,應向法院聲明異議;不服行政機關之不予假釋處分,應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時效

       (一)追訴權(80th):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1.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
              2.            3~10年有期徒刑→20年
              3.            1~3年有期徒刑→10年
              4.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

       (二)行刑權(84th):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宣告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40年
              2.            3~10年有期徒刑→30年
              3.            1~3年有期徒刑→15年
              4.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7年


十二、保安處分

       (一)感化教育(86th):14歲以下而不罰+18歲以下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以下
       (二)監護(87th):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不罰者→5年以下

       (三)禁戒(88/89th):施用毒品/酗酒成癮者→1年以下

       (四)強制工作(90th):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3年以下

       (五)強制治療(91st):隱瞞花柳病、痲瘋而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之行為→治癒為止

       (六)保護管束(92nd/93rd):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3年以下,緩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七)驅逐出境(95th):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