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2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B0000001&k1=%e6%8a%b5%e6%8a%bc%e6%ac%8a&k2=&k3=&k4=&kwid=1189&cd=2012/11/3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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