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定義:
形式意義(狹義)之法律=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之成文法(直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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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律+命令(釋137:法官可排斥不用)+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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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意義(廣義)之法律=成文法(直接法源)+不成文法(間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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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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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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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期間內對同一事件反覆為同一行為,且具有法之確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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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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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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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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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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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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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禁止習慣法、類推適用、溯及既往、絕對不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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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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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毒樹果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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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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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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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的種類及名稱
法規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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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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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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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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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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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公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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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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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行政程序法150th:授權命令發布給人民
※緊急命令:總統避免「緊急危難」或應付「財經上重大變故」,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10日內送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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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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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行政程序法159th:職權命令下達給行政機關內部(下達一般性規定,發布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
要點、須知、注意事項、基準、規定、程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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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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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律規則、委辦規則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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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特性:抽象性、普遍性、固定性、適應性、強制性
四、民法上之權利:債權為對人權、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準物權[礦業權、漁業權])為對世權、親屬權與繼承權為專屬權
五、智慧財產權=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六、責任之種類=民事(損害賠償) vs 刑事(主刑、從刑) vs 行政(懲戒、懲處)
七、權利義務之主體:
(一)自然人(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二)
法人=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等)+私法人 or 社團法人(自然人之組合)+財團法人(財產之組合)
八、權利行使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違反公益禁止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九、法律的種類
(一)以法律制定之程序及形式區分:成文法(優先適用) vs 不成文法(補充適用)
(二)以法律適用之範圍及效力區分:普通法(補充適用) vs 特別法(優先適用)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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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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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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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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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法、信託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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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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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貪汙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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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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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法、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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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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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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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無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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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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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 vs (程序法) vs (實體+程序法)
(三)
以法律規範之內容性區分: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者,修正後不溯及既往) vs 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律關係之法律,修正後程序從新)
(四)
一種法規為其他法規訂定之依據者,兩者關係為「母法與子法」(如憲法 vs 國家賠償法)
(五)
法律二元體制:公法(公權力行政,如刑法)=英美普通法院&歐陸行政法院 vs 私法(私經濟行政,如民法) vs 混合(社會法,如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團體協約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六)
以適用時是否可由私人決定區分:強行法(強制規定&禁止規定) vs 任意法(補充規定&解釋規定)
(七)
法律內容是就一定事項,為一般性之規定稱為原則法(從寬解釋、原告舉證) vs法律內容是就一定事項,為於特殊情形下排除原則,而適用特殊例外之規定稱為例外法(從嚴解釋不能擴張或類推適用、被告舉證)
(八)
法律由單一國家制定,並適用於其領土範圍之內稱為國內法(如國際私法) vs法律由國際組織或多數國家協定,或由國際社會所公認的法則,其適用不限於一國之領土範圍稱為國際法(如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
成文法(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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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補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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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制定之程序及形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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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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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補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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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適用之範圍及效力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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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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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律關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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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規範之內容性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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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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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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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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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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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法(強制規定&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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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法(補充規定&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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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適用時是否可由私人決定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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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法(法律內容是就一定事項,為一般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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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法(法律內容是就一定事項,為於特殊情形下排除原則,而適用特殊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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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法律由單一國家制定,並適用於其領土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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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法律由國際組織或多數國家協定,或由國際社會所公認的法則,其適用不限於一國之領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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