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制度
(一)公私法二元體制
(二)三審三級制
一級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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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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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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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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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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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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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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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訴訟(民/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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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等法院管轄: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之一審、地院上訴之二審
(四)最高法院為法律審
(五)公開審理 vs 不公開審理(少年事件、保護令事件)
(六)言詞審 vs 書面審(第三審)
(七)新增審判制度:觀審制
(八)不服高等法院之行政處分,得向司法院提起訴願
(九)
檢察總長(可提非常上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於法務部
(十)審檢分立原則
二、法律救濟程序
(一)民事訴訟
1.
種類: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形成訴訟
2.
原則:當事人進行主義、言詞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直接審理主義、公開審理主義、自由心證主義
3.
習慣法、法理、類推適用
4.
以原就被原則(被告住所地為管轄法院)、專屬管轄(不動產所在地&再審之訴)、合意管轄
5.
簡易事件<50w font="">50w>;小額事件<10w font="">10w>
6.
起訴前法院調解<50w font="">50w>;調解委員會:民事&告訴乃論
7.
上訴20日 vs 抗告10日
(二)刑事訴訟
1.
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2.
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微罪不舉原則、當事人進行原則、直接審理原則、交互詰問制度、訟訴與自訴並立原則
3.
傳喚→拘提→通緝
4.
拘票(檢察官+法官) vs 押票(法官) vs 搜索票(法官)
5.
羈押事由: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死刑or無期徒刑or本刑>5年,偵查中<2 font="">2>月,審判中<3 font="">3>月
6.
公訴(檢察官) vs 自訴(犯罪被害人):不可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自訴
7.
告訴:被害人本人+法代+配偶,知悉起算6月內為之
8.
死刑應經法務部令准
(三)行政救濟(行政爭訟[訴願or行政訴訟]+國家賠償)
1.
功能:權利保護說+法規維持說
2.
訴願: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認為行政處分損害利益之救濟,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損失補償、教示原則
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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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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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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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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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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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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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部會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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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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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行政院內政部
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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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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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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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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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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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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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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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違規改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4.
行政訴訟
A.
意義: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
B.
種類:撤銷(形成)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一般&課予義務=不作為訴訟[怠於處分之訴]+申請拒絕之訴[拒絕申請之訴])、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
C.
訴願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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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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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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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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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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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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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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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制(廢除再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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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二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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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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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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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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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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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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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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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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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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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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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法之爭議特別歸屬其他法院之事件
A.
憲法爭議→司法院大法官
B.
選舉罷免訴訟→普通法院民事庭(二級二審)
C.
國家賠償→普通法院民事庭
D.
社會秩序維護→普通法院刑事庭
E.
律師懲戒→最高法院律師覆審委員會
F.
公務員懲戒→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四)
憲法委託=明示委託(憲24th之國賠&憲144th之獨占性事業公營)+默示委託(全民健保)
(五)
國家賠償雙軌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行政訴訟附帶損害賠償
1.
母法:憲24th
2.
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國賠法2nd)
3.
國家代位責任(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釋469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視同公務員,釋228:檢察官&法官須經判決有罪確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可求償)+無過失主義(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
4.
特別法→國賠法→民法
A.
刑事補償法→冤獄賠償(釋487:冤獄賠償法為國賠特別法)
B.
土地法→地政登記錯誤
C.
鐵路法→鐵路利用
D.
警械使用條例→警械使用不當
E.
核子損害賠償法→核子事故損害
F.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
5.
損害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為輔,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6.
賠償請求權:知其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賠償義務機關求償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起2年
7.
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機關→承受業務機關→上級機關,有爭議請求上級機關確定,>20日則為上級機關
8.
協議先行原則:拒絕賠償、30日內未開始協議或協議開始60日內不成立→損害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假處分:醫療費或喪葬費
9.
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以國民在該國享同等權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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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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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賠償(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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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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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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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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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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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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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法行政處分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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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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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程序→行政機關
民事訴訟→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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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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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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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過失責任
公物: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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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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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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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人民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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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人民直接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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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制裁
(一)民事制裁: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權利制裁、財產制裁、強制執行
(二)刑事制裁:
1.
主刑: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財產刑(罰金)
2.
從刑:褫奪公權(公務員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沒收+追徵or追繳or抵償
3.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未涉人身自由)+驅逐出境(未涉人身自由)
(三)
行政制裁(行政罰、特別刑法)
1.
種類:罰鍰+沒入+管制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
2.
責任能力:未滿14歲不處罰
3.
行政罰競合時,同性質一事不兩罰,不同性質併罰;與刑法競合時,依刑事法律處罰,因行政犯違法性較刑事犯低。
4.
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間接強制[代履行、5000<怠金<30w amp="" font="">30w>直接強制)+及時強制
(四)國際制裁
1.
依聯合國憲章,國際制裁方式:斷交、軍事干事、陸海空禁運,不包含居留外國使節
2.
國際上自力救濟方式(受害國私力制裁):斷交、外交報復、經濟制裁、軍事示威、軍事封鎖、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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