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肆、 法律的適用與解釋


一、法律適用:

(一)   涵攝:法律適用上,探討社會生活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是否相符之問題所運用之方式。

(二)   適用:法律明定以某事項之法規,應用於該事項 vs 準用:就特定事項,法規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 vs 類推適用(比附援引、引律比附):關於某特定具體之事項,法律無直接規定,而採取類似事項之規定加以適用

(三)民法適用:損害賠償承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四)   170th=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反面推論: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生效力,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五)刑法適用: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

(六)法律三段論:法規大前提→事實小前提→涵攝結論

(七)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法理、類推適用

(八)   擬制(視為):對於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基於公益需要,依據法律政策而賦予的法律效果,不因反證失效 vs 推定:對於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律政策而為暫時之假設,如有反證則失效

(九)   不確定法律概念=經驗性概念+規範性概念 vs 明確性原則

(十)   判斷餘地=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因構成要件中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用語,行政機關有專業判斷空間

(十一)          司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於法律適用或解釋,餘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有判斷餘地時,其審查例外受到限制,只能為合法性審查

(十二)           行政機關適用法規之原則=職權原則(無待人民請求)+依法裁量原則+行政一體原則(受上級指揮監督)+委任立法原則(授權命令)

(十三)           司法機關適用法規之原則=依法獨立審判原則(法官超出黨派)+不告不理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法律解釋:

機關解釋
立法解釋(法定解釋)
法律明文規定文義
行政解釋(有權解釋)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函示解釋方法
司法解釋(合憲解釋)
法律若有多種解釋可能,應採取可導致其合憲的解釋
個人解釋(學理解釋)
文義解釋
解釋法律最初步且最主要之方法
論理解釋(推理解釋)
當然解釋
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
反面解釋
12th=滿20歲為成年→未滿20即未成年
擴張解釋
領土包含領海、領空
限縮解釋
20th=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限縮成僅指男性國民
目的解釋
以立法者原意及立法理由探求法律目的,如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將鹽酸等解釋為兇器
體系解釋
法律條文前後有某種邏輯關係存在
歷史解釋
大法官審理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比較法解釋
用外國法律規定、判例或學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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