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適用:
(一)
涵攝:法律適用上,探討社會生活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是否相符之問題所運用之方式。
(二)
適用:法律明定以某事項之法規,應用於該事項 vs 準用:就特定事項,法規規定應援用其他法律或其他條文之規定 vs 類推適用(比附援引、引律比附):關於某特定具體之事項,法律無直接規定,而採取類似事項之規定加以適用
(三)民法適用:損害賠償承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四)
民170th=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反面推論: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生效力,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五)刑法適用: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
(六)法律三段論:法規大前提→事實小前提→涵攝結論
(七)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法理、類推適用
(八)
擬制(視為):對於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基於公益需要,依據法律政策而賦予的法律效果,不因反證失效 vs 推定:對於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律政策而為暫時之假設,如有反證則失效
(九)
不確定法律概念=經驗性概念+規範性概念 vs
明確性原則
(十)
判斷餘地=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因構成要件中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用語,行政機關有專業判斷空間
(十一) 司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於法律適用或解釋,餘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有判斷餘地時,其審查例外受到限制,只能為合法性審查
(十二)
行政機關適用法規之原則=職權原則(無待人民請求)+依法裁量原則+行政一體原則(受上級指揮監督)+委任立法原則(授權命令)
(十三)
司法機關適用法規之原則=依法獨立審判原則(法官超出黨派)+不告不理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法律解釋:
機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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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釋(法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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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規定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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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有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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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函示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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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合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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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有多種解釋可能,應採取可導致其合憲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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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解釋(學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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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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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最初步且最主要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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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解釋(推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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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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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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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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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2th=滿20歲為成年→未滿20即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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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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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包含領海、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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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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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20th=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限縮成僅指男性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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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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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者原意及立法理由探求法律目的,如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將鹽酸等解釋為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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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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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前後有某種邏輯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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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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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審理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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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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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外國法律規定、判例或學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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