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基礎理論
(一)法治國思想(依法行政原則)+權力分立理論
1.
釋559:基於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人身自由限制應以法律定之;財產權依其限制程度可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範
(二)立法為憲法1st實現,行政行為(法律執行權)與司法行為(法律解釋權)是憲法2nd實現
(三)行政程序法
1.
制定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1st)
2.
行政程序: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2nd)
3.
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2nd)
4.
3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8事項(有關外交、軍事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收容目的之行為,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EX:勞資、消保],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3rd)
5.
依法行政原則(消極:法律優位+積極:法律保留):行政行為應受法律(限於形式意義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4th)
6.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5th)
A.
意義非難以理解、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得以抽象概念或概括性規定表示
B.
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人民有預測可能性)、行政機關得以審酌衡量(行政有衡量可能性)、可經由司法機關審查加以確認(司法有審查可能性)
7.
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6th)
A.
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得為不同處理
B.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慣例+合法+行政機關有決定餘地)
& 禁止恣意原則。
8.
比例原則:適當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目的達成)+必要性或最小侵害性(有多種方法能達到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衡量性或狹義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7th)
9.
誠實信用原則(包括裁量權之行使應禁止濫用、行政處分之教示記載錯誤)&信賴保護原則(合法行政處分仍情事變遷而廢止但應予以補償):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8th)
A.
信賴保護成立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B.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119th)
C.
存續保障:行政處分之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違法行政處分不得撤銷。
D.
釋525: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10.
有利及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9th/36th)
11.
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旅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10th/93th)
A.
行政裁量=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於數種法律效果中擇一適當者。
B.
瑕疵裁量=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
C.
裁量收縮: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因特殊事實關係致使其別無其他選擇,此時裁量萎縮至零,指得依法為一定處分。
D.
中央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發生不適當的情況但未構成違法,上級機關得予以實質審查。
12.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若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之其他目的,即違反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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