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基本國策
1.
國防
A.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訂定之。(憲137th)
B.
軍隊國家化:軍隊需超出個人、地域、黨派以外,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憲138th、139th)
C.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憲140th)
D.
國家應對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憲增10th)
2.
外交:平等互惠原則,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憲141st)
3.
國民經濟
A.
民生主義為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憲142nd)
B.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與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憲增10th)
C.
獨佔性企業公營原則。(憲144th)
D.
國家應扶助中小型經濟事業、合作事業,鼓勵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憲增10th)
E.
私人企業防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之。(憲145th)
F.
興修水利,增進地力,促成農業之工業化。(憲146th)
4.
土地: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礦、天然力屬國家所有。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徵值稅。國家應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憲143rd)
5.
金融機構
A.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憲150th)
B.
公營金融機構應本企業化經營。
6.
社會安全
A.
制訂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憲153rd)
B.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憲154th)
7.
社會保險與救助
A.
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155th)
B.
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憲增10th)
8.
婦幼福利
A.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增10th)
B.
國家未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156th)
9.
衛生保健: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憲增10th)
10.
教育文化
A.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憲增10th、憲164th)
B.
6~12歲兒童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提供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且由政府提供書籍。(憲160th)
C.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憲161st)
D.
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受國家監督。(憲162nd)
E.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憲163rd)
F.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憲165th)
11.
身心障礙之保護: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憲增10th)
12.
原住民族權益:
A.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憲增10th)
B.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憲增10th)
13.
離島人民權利: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政治參與應受保障。(憲增10th)
14.
國外僑民權益:國家對於僑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憲增10th、憲151st)
15.
邊疆地區:國家對於邊疆地區之民族應特別扶植其地方自治事業。(憲168th)
16.
兩岸關係: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憲增11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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