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憲法本文:
(一)前言
1.
制憲機關=國民大會
2.
受全體國民之委託=國民主權
3.
淵源=國父遺教
4.
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5.
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6.
憲法增修目的=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二)
總綱
1.
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美林肯) (憲1st)
A.
國體=共和國 vs君主國
B.
政體=民主(普通/平等/不記名投票) vs獨裁
2.
主權=國民全體(主權在民,民主原則) (憲2nd)
A.
洛克「主權在民」、英國光榮革命「天賦人權」、美國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
B.
釋499: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5th修憲有明顯重大瑕疵不生效力。不可修憲之部分:1st之民主共和國原則、2nd之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力及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C.
釋591:人民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
D.
釋565:租稅法定主義(源自英國大憲章)
3.
國民=具國籍者(血統主義+領土主義) (憲3rd)
4.
領土=固有疆域(釋328:重大政治問題不解釋) (憲4th)
A.
憲增1st: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即台灣=台澎金馬+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B.
憲增4th-5(領土變更案之提出):1/4立委提議,3/4立委出席,3/4出席立委決議,複決有效票過選舉人總數1/2。
5.
各民族一律平等(憲5th)
6.
國旗=青天白日滿地紅(憲6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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