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國家各機關組織
1.
總統
A.
總統、副總統民85起由全體人民直接選舉,聯名登記。(憲增2nd、憲45th)
B.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得連任一次。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副總統缺位,總統於3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20日內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皆缺位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以3月為限),繼任至原任期屆滿。(憲增2nd、憲47th/49th/50th/51st、總統選罷法68th/69th)
a.
釋419:副總統如兼任行政院長,於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對立院負責者為行政院長,立院不可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C.
立院法律案通過後,總統應於10日內公布。(憲72th)
D.
總統之赦免權(憲40th)
|
罪
|
刑
|
大赦
|
X
|
X
|
特赦
|
O
|
X
|
減刑
|
O
|
減輕
|
復權
|
O
|
回復公權
|
E.
爭議處理權:解決五院間爭執(憲44th)
F.
釋627(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於刑事訴訟程序有拒絕證言權
G.
釋388(總統之刑事豁免權):總統除內亂、外患罪不受刑事訴究(憲52nd)
H.
釋627: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屬暫時性程序障礙,因他人刑事案件而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訴304th規定就其所在詢問之
I.
戒嚴令: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需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院得移請總統解除戒嚴。(憲39th)
J.
緊急命令: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10日內經立法院追認,休會需於3日內自行集會,7日內追認,立院不同意則立即失效。(釋543、571) (憲增2nd/4th、憲43rd)
K.
解散立院權:立院通過不信任案10日內,經諮詢立院院長,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戒嚴及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60日內舉行選舉,結果確認3日報到10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憲增2nd)
L.
總統府所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總統→副總統)、國家安全局、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寢管理委員會(憲增2nd)
M. 資政(無給職)<30 span="">人 vs 國策顧問(無給職)<90 span="">人vs 戰略顧問15人90>30>
N.
罷免:1/4、2/3→複決(1/2、1/2) vs 彈劾:1/2、2/3→憲法法庭(憲增2nd)
2.
行政
A.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需立院同意;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7~9人)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憲增3rd、憲55th/56th)
a.
釋387:行政院院長因經立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於立法院改選後應總辭
b.
釋419:新任總統就職,行政院長總辭,屬統治行為,不解釋
c.
釋613:基於行政一體,NCC之人事任命決定權屬行政院
d.
釋645:公民投票審議委員之任命屬行政院之人事任命決定權(行政保留)
B.
行政院會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憲58th)
a.
不屬於行政院會議得議決之事項:應行提出於立法院有關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委之人事案
b.
屬於行政院會議得議決之事項:應行提出立法院有關司法院、總統府之預算案以及法律案
C.
會計年度3個月前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4個月後向監察院提出決算案。行政院不得刪減司法院所提預算,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增5th、憲59th/60th/70th)
a.
釋264:立院提議增加公教人員年終獎金→違憲
b.
釋391:預算案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逐條刪減修改,或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以避免侵害責任政治原則。
c.
釋520:預算案為措施性法律
D.
覆議案: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得於10日內對立院提出覆議,立院需於送達15日內記名投票(>1/2維持原案應即接受,逾期原案無效),休會期間需7日內集會15日內決議,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憲增3rd、憲57th)
E.
不信任案:1/3立委連署,72HR後48HR內記名投票,1/2立委同意則行政院長需於10日內辭職,可呈請總統經諮詢立院院長後解散立法院,60日內重選立委,任期重算,10日內集會;若未通過則1年內不可對同院長提不信任案。(憲增3rd)
F.
副署權(憲37th):總統發布行政院長及需立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解散立院不需行政院長副署(憲增2nd)
G.
行政院組織法:
a.
母法:憲法61st
b.
秘書長*1+副祕書長*2
3.
立法
A.
區域*73+平地原民*3+山地原民*3+不分區*34(政黨比例>5%,婦女>1/2) (憲64th/65th、憲增4th)
B.
常會:2~5月+9~12月;臨時會:總統咨請 or 1/2立委 (憲68th/69th)
C.
釋342:議會自律不解釋
D.
質詢權:立法院質詢權為制度性設計;立院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不受邀請備詢。(憲67th、釋461)
E.
調查權:輔助性權力,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釋325/585)
a.
立院調閱文件應受限制之事項:考試機關對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委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F.
立委除現行犯,在會期中,非經立院許可,不得逮捕拘禁。(憲74th、憲增4th)
G.
禁止兼任文官:(憲75th)
a.
釋1:就任官吏視為辭去立委
b.
釋24:監察委員及立委不得兼任公營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c.
釋30:除官吏外,若職務非不相容即得兼任。
H.
言論免責權: (憲73th)
a.
釋401:免除刑事、民事、行政(除違反內部自律規則)責任,但有政治責任
b.
釋435: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蓄意之肢體動作不在保障範圍
I.
立委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單獨增加應自次屆起實施。(憲增8th)
a.
釋22:立委、監委屬有給公職
J.
釋329:我國與外國所締結之附有批准條款的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院審議。
憲法修正案
|
1/4、3/4、3/4
|
半年、3月、複決(1/2)
|
領土變更案
|
1/4、3/4、3/4
|
半年、3月、複決(1/2)
|
總統罷免案
|
1/3、2/3
|
半年、3月、複決(1/2、1/2)
|
總統彈劾案
|
1/2、2/3
|
憲法法庭(3/4、2/3)
|
不信任案
|
1/3、72HR、48HR、記名
|
1/2同意10日內辭職
|
覆議案
|
10日、15日(7+15)
|
1/2不同意維持原案
|
追認緊急命令與戒嚴令
|
10日(3+7)
|
不同意立即失效
|
4.
司法
A.
大法官15人,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期8年,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憲增5th、憲79th)
a.
釋539:庭長輔助司法行政事務,於合議審判時充任審判長,但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資深者認之。有關庭長之臨選及任免需以法律定之。
b.
釋601:大法官之專業加給屬法定俸給,立院於預算刪除→違憲
B.
大法官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增5th、憲78th、釋530)
a.
釋2:未說明本機關與他機關對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應不予解釋。
b.
釋185: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
釋371/572/590:法官對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含非訟程序,急迫時可作暫時處分),申請大法官解釋。
d.
釋599: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
C.
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審判。(憲80th)
a.
釋137:法官審判案件時,得依據法律對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之合法性表示見解。
b.
釋216:法官審判案件時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所發行政命令拘束。
c.
釋530:依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有檢察事務指令權,法務部長可就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
d.
釋539:憲80th揭示司法權獨立,並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
D.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言,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憲81st)
a.
釋541:除法官轉任者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
釋175:司法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F.
釋396:公務員懲戒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給予最後陳述之機會。
G.
釋448:二元訴訟制度,公法→行政法院,私法→普通法院。
H.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a.
母法:司法院組織法
|
解釋
|
審理
|
刑式
|
3人審查→會議;合議
※列席:司法院秘書長
|
憲法法庭(政黨解散+彈劾總統+解釋言詞辯論);合議
※訴訟代理人<3 span="">人=律師或法學教授3>
|
主席
|
院長→副院長→資深大法官
|
資深大法官
|
審理
|
書面,得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
|
同意
|
釋憲2/3、2/3
命令牴觸憲法2/3、1/2
統一解釋法規命令1/2、1/2
|
判決3/4、2/3
裁定3/4、1/2
|
聲請
|
1.中央或地方機關
2.人民、法人、政黨確認終局裁判
3.>1/3立委
4.各級法院
|
1.中央或地方機關
2.人民、法人、政黨確認終局裁判3個月內
|
b.
非合憲性審查事項=統治行為+重大政治問題+議會自律
c.
歷史解釋: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d.
政黨違憲=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e.
政黨財產清算準用民法;審理政黨解散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開庭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
5.
考試
A.
考試院院長*1+副院長*1+考試委員(大學教授>10年、高等考試及格>20年且簡任職>10年)*19,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期6年。(憲增6th、憲84th、考試院組織法4th/5th)
B.
考試院之職掌: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憲增6th、憲83rd)
C.
應經考選銓定之資格:公務人員任免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憲86th)
D.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87th)
E.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憲88th)
6.
監察
A.
監察委員(>35歲,曾任中央民代1任或省市議員2任or簡任司法官10年or簡任公務員10年or大學教授10年or專門人員執業15年)*29+審計長*1,任期6年,總統提名立院同意。(憲增7th、憲91st/92nd/93rd/ 104th、監察院組織法3-1st)
B.
監委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審計長應於政院提出決算後3月內完成審核。(憲增7th、憲90th/94th/96th/97th/98th/99th/105th、監察法17th)
|
糾正案
|
糾舉案
|
彈劾案
|
對象
|
對事(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
對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有失職或違法情事)
|
|
過程
|
|
1提3審
|
2提9審
|
期限
|
2個月
|
1個月
|
3個月
|
C.
監察院之調查權(憲95th)
D.
監委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憲增7th)
E.
監委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職行業務。(憲103rd)
|
|
提名
|
同意
|
人數
|
任期
|
連任
|
所屬
|
|
總統、副總統
|
民選
|
|
1+1
|
4
|
1
|
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中研院、國史館、國父陵寢管理委員會
|
||
行政
|
院長
|
總統
|
X
|
1
|
不限
|
|
14部8會+主計處+人事行政處+中央銀行+故宮+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二級獨立機關)
|
|
副院長
|
行政院長
|
X
|
1
|
不限
|
|
|||
政務委員
|
行政院長
|
X
|
7~9
|
不限
|
|
|||
中選會委員
|
行政院長
|
O
|
9~11
|
4
|
|
|||
通傳會委員
|
行政院長
※主委:委員互選
|
O
|
7
|
4
|
|
|||
公平會委員
|
行政院長
|
O
|
7
|
4
|
O
|
|||
金管會委員
|
行政院長
|
|
9(1+2+6)
|
4
|
|
|||
央行總裁
|
|
|
1
|
5
|
O
|
|||
公投審議委員
|
中選會
※主委:委員互選
|
|
21
|
3
|
|
|
||
立法
|
立委
|
民選+政黨比例
※院長(副):委員互選
|
|
113(73+3+3+34)
|
4
|
O
|
|
|
司法
|
大法官
|
總統
|
O
|
15
|
8(院長/副院長無保障)
|
X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釋86:各等法院皆隸屬司法院
|
|
檢察總長
|
總統
|
O
|
1
|
4
|
|
|||
考試
|
考試委員
|
總統
|
O
|
1+1+19
|
6
|
|
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
|
|
監察
|
監察委員
|
總統
|
O
|
29
|
6
|
|
審計部
|
|
審計長
|
總統
|
O
|
1
|
6
|
|
|||
省政府
|
委員
|
行政院長
|
|
9(1+8)
|
|
|
|
|
省諮議員
|
行政院長
|
|
5~29
|
3
|
|
|
||
地方政府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
民選
|
|
|
4
|
1
|
|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
民選
|
|
|
4
|
O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