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襲本國固有文化、道德與社會慣行所制定的法律:固有法 vs 根據本國風俗習慣所制定的法律:習慣法 vs 依傚外國法制所制定之法律:繼受法
二、法律體系:
法系
|
大陸法系(歐陸法系)
|
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
中華法系
|
印度法系
|
回回法系(伊斯蘭法系)
|
繼受
|
羅馬法(優士丁尼法典)
|
|
|
婆羅門法典
|
可蘭經
|
中心思想
|
|
|
道德、禮教、義務為本位
|
階級制度
|
教義
|
代表
|
德國(威瑪憲法)、法國(拿破崙法典)
|
英國、美國
|
現在無(曾被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繼受)
|
印度
|
|
法源
|
成文法,以演繹法為法學基本方法
|
不成文法(判例)
|
|
|
|
特徵
|
重視民法(債法)、實體法,公私法二元,法官審理
|
重視習慣法、程序法,區別衡平法,公私法一元,陪審制度
|
重視刑法
|
|
|
三、法律學派
法學派
|
理論
|
代表人物
|
自然法學派
|
理性、法官(司法)造法、批判概念法學
|
西賽羅
|
歷史(沿革)法學派
|
不能以理性創造法律
|
梅因:從身分到契約
|
分析(詮釋)法學派
|
重視成文法
|
|
比較法學派
|
|
|
功利法學派
|
|
|
純粹(規範)法學派
|
法律位階理論
|
凱爾生
|
實證(概念)法學派
|
惡法亦法
|
|
社會法學派
|
批判法院之裁判概念法學或機械法學、活的法律
|
|
四、法律學者
(一)蘇格拉底:自然法之始祖
(二)亞里斯多德:平均正義、法律正義和分配正義
(三)孟德斯鳩:三權分立
(四)盧梭:天賦人權
(五)康德:法與道德
(六)椰林克:法律如果沒有強制性,此法律即為一把不燃燒的火
(七)狄驥:義務
(八)孔子:刑期無刑
(九)孟子: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十)旬子:法律功能在於定分止爭
(十一)
中國法家代表人物:管仲、商鞅、韓非
(十二)
罪刑法定主義之淵源:英國大憲章、啟蒙運動、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五、台灣法律發展
(一)
清代以前為中華法系,清末變法後繼受歐陸法系(德法系),指派伍廷芳、沈家本成立修訂法律館,顧問為日本人。
(二)
台灣法律繼受:荷蘭→大清例律→日治初期台灣舊慣(匪徒刑罰令、笞刑),後期日本民商法→歐陸法系
(三)
行政院長副署源自英國;行政法源自德國;民法源自德國和瑞士;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原則;刑事訴訟採證據法則(毒樹果實)和(證人)交互詰問,源自英美;保護令源自美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