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制定、修正與廢止
(一)法律經提案(五院皆有提案權,立法委員15人連署),立法院審查決議(三讀)通過後,移送總統與行政院(副署),總統於十日內公布(訓示規定)。
(二)立法院會議:1/3立委出席,1/2決議,同票取決主席;延長會期:院長或20立委連署提議或行政院長請求。
(三)法律案+預算案需三讀;一讀:送程序委員會,主席朗讀議案,20立委連署經表決可逕付二讀;二讀:逐條提付討論,15立委連署經表決通過得重複審查或撤銷;三讀:除違反法律優位,只得為文字之修正;屆期不連續原則:除預算案、結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下屆立委不繼續審議。
(四)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中標法5th & 6th消極依法行政):憲法或法律明定以法律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關於國家各機關組織;其他重要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律優位原則(中標法11th積極依法行政):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
(五)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職權命令於內部下達+法規命令或授權命令於外部公布)之監督:國會同意權之保留+國會廢止權之保留(若違反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15立委連署交付委員會3個月內審查,展延以一次為限。若有違反則提報院會議決,通知原頒布機關更正或廢止,逾二個月未更正或廢止則該命令失效;若無違反則提報院會存查)+國會聽證權之保留+單純送置義務之課與(下達或發布後即送立法院)+司法機關監督(大法官會議解釋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或憲法&法官拒絕適用;確定終局判決經大法官解釋法律或命令違憲,可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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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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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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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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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行&民10日;刑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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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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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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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行&民20日;刑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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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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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一法條分為條→項(X)→款→目;法規內容分為編→章→節→款→目。
(七)法規廢止:(刪除);法規增加:之一、之二…
(八)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規定,自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或於所規定之特定施行日期生效。
(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程序從新(舊法有利且新法未禁止則用舊法)。
(十)法規修正:有增減內容之必要;配合法規修正或廢止;主管機關裁併或變更;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無分別存在之必要
vs 法規廢止:機關裁併無保留之必要;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法規修正或廢止無單獨施行必要;新法規已公布或發布施行。
(十一)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公布日起第三日失效或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布。
(十二)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需延長者,於屆滿前一個月或立法院休會前一個月送立法院審議;命令定有施行期限需延長者,於屆滿前一個月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十三)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業務之機關或上級機關為之。
二、法律位階與規範審查
(一)效力優先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 vs 適用優先原則: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
(二)法規審查=獨占式(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歐陸之德、奧、義、西:憲法法庭) vs 分權式(各級法院審判時附帶審查:英、美、日)
三、法律的效力
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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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為主(領土),屬人為輔(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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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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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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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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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從新從優)
※刑法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驅逐出境)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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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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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領土之延伸=船艦、航空器、駐外使館內、我國軍隊佔領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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