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陸、 憲法(之五)


(五)   地方自治及制度

1.          中央立法並執行:外交+國防+司法+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幣制及國家銀行… vs 中央立法地方執行:教育+警察+公共衛生…(107th/108th)

2.          廢止鄉鎮市之階級無需經過修憲程序

3.          地方制度法

A.        母法:憲增9-1st、憲118th

B.         地方組織化分及設置標準(地制3rd/4th)

(X)
※省委9人,省諮議員5~29人任期三年,無給職
(X)
(X)
(X)
縣轄市(15W)
(50W)
(X)
直轄市(125W)
※準直轄市(200W)

C.         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
25th
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
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26th/27th/29th/31st
直轄市法規→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縣政府備查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訂定罰鍰(10W)或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核定後發布
法律授權命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職權命令或自治條例授權命令→上級政府及該地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函報委辦機關核定
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報上級政府備查
28th法律保留
1.立法機關議決;2.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3. 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4.其他重要事項
30th法律優位
VS憲法、法律、授權命令、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VS憲法、法律、授權命令、上級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函告無效:直轄市法規→行政院;縣市規章→中央主管機關;鄉鎮市規約→縣政府
VS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牴觸,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VS憲法、法律、中央法規、上級自治法規
32nd公布或發布程序
覆議上級函告無效聲請司法院解釋外,應於30內公布
核定機關於1個月內完成核定,行政機關於核定文送達30內公布;自公布第三日特定日起生效,逾期未公布由立法機關或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75th違法之處理
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行政院;縣市→行政院/委辦機關;鄉鎮市→縣政府/委辦機關
76th違反義務之處理
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函知該自治團體後可代行處理,自治團體可於期限內申訴,代行處理費用由被代行處理機關負擔,若不支付上級政府得扣減抵充補助款,被代行處理機關認為處分違法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77th權限爭議之處理
權限
中央VS直轄市、縣市
立法院
VS鄉鎮市
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
事權
直轄市VS直轄市、縣市
行政院
縣市VS縣市
內政部
鄉鎮市VS鄉鎮市
縣政府
爭執
五院
總統

D.        地方自治團體有人事權、立法權、財政權,無刑罰權。

E.         戶籍遷出4個月解除職務,直轄市長/議員→行政院、縣市長/議員→內政部、鄉鎮市長/民代表→縣政府、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地制79th)

F.          地方選舉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直轄市辦理里長選舉,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上級監督機關只能進行合法性監督(VS委辦可進行合目的性監督)。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行為屬行政處分,北市不服可提行政爭訟,非屬司法院審查之對象。(地制83rd、釋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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