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地方自治及制度
1.
中央立法並執行:外交+國防+司法+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幣制及國家銀行… vs 中央立法地方執行:教育+警察+公共衛生…(憲107th/108th)
2.
廢止鄉鎮市之階級無需經過修憲程序
3.
地方制度法
A.
母法:憲增9-1st、憲118th
B.
地方組織化分及設置標準(地制3rd/4th)
省(X)
※省委9人,省諮議員5~29人任期三年,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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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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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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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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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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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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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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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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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市(1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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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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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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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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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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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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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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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125W)
※準直轄市(2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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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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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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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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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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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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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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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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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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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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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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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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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th/27th/29th/31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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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法規→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縣政府備查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訂定罰鍰(10W)或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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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命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職權命令或自治條例授權命令→上級政府及該地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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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函報委辦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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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報上級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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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th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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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機關議決;2.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3. 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4.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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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th法律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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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憲法、法律、授權命令、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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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憲法、法律、授權命令、上級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函告無效:直轄市法規→行政院;縣市規章→中央主管機關;鄉鎮市規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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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牴觸,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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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憲法、法律、中央法規、上級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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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nd公布或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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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覆議、上級函告無效、聲請司法院解釋外,應於30日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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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機關於1個月內完成核定,行政機關於核定文送達30日內公布;自公布第三日或特定日起生效,逾期未公布由立法機關或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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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th違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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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行政院;縣市→行政院/委辦機關;鄉鎮市→縣政府/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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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th違反義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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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函知該自治團體後可代行處理,自治團體可於期限內申訴,代行處理費用由被代行處理機關負擔,若不支付上級政府得扣減抵充補助款,被代行處理機關認為處分違法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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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th權限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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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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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VS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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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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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VS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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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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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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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VS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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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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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VS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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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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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VS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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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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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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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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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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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自治團體有人事權、立法權、財政權,無刑罰權。
E.
戶籍遷出4個月解除職務,直轄市長/議員→行政院、縣市長/議員→內政部、鄉鎮市長/民代表→縣政府、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地制79th)
F.
地方選舉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直轄市辦理里長選舉,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上級監督機關只能進行合法性監督(VS委辦可進行合目的性監督)。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行為屬行政處分,北市不服可提行政爭訟,非屬司法院審查之對象。(地制83rd、釋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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